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5/17 11:15:10 人气:215

淄编办〔201871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高层次人才专项

事业编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编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编办、淄博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编办,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才发展竞争力,加快人才强市战略实施,切实服务支撑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编〔2016〕1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淄博市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管理办法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淄博市高层次人才

专项事业编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编〔2016〕1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淄发〔2009〕27号文件明确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须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属及各区县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所属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级和各区县属地管理的各类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

    第四条  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按照“专编专用、动态管理、循环使用”的原则,由市编办在全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400名事业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一)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编制备案手续,人员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

引进的不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高层次人才,可简化有关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安排到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单位编制已满的,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二)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本人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三)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可对口安排到相关事业单位,单位已满编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向编制部门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不具有上述身份的,根据岗位需要和个人专长,可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单位编制已满的,可申请使用专项事业编制。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市级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1、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继续按照《淄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运行暂行办法》(淄组发〔2012〕15号)的规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业务。需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保障的,由主管部门携带高层次人才认定等相关材料向市编办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人员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

    2、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需专项事业编制保障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经审核同意后,下达《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同时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编制备案手续。调离本市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到市编办办理出编手续,专项事业编制收回。

    3、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调入事业单位且需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保障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各区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需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保障的,由各区县在各自编制总额内统筹;高层次人才配偶需落到市级单位的,按市级相关程序办理。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在现有编制内无法统筹的,可向市编办提出申请,由市编办在市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各区县编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编办、淄博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编办于每年12月底前将使用专项事业编制数量报市编办备案,计入400名专项事业编制内。其它相关事宜,按各自工作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